.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應隔離訊問
(B)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者應隨案移送
(C)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D)警察人員所製作查獲經過之書面報告,屬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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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05), C(1671), D(52), E(0) #397758
統計: A(346), B(105), C(1671), D(52), E(0) #397758
詳解 (共 10 筆)
#568236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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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929
(a)
辦法28條: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
,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b)
辦法22條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
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
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
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C)辦法20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 意見。
(d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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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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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024
處理辦法2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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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37
(b)
| 第 22 條 |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 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 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 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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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065
得隔離詢問、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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