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可不出示身分證件
(B)警察依法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C)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長官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行將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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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77), C(141), D(1987), E(0) #397753

詳解 (共 7 筆)

#553166
第七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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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434
第1條(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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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945
D也考太細了吧.....一字不漏完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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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855

V(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可不出示身分證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V(B)警察依法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V(C)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長官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0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行將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行將消滅」表示「未消滅」,應繼續使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7

警械使用條例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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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363

這個題目好像出現蹣多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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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069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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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814

想問第三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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