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為使用警械主體之一,下列有關其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職務以使用警棍為原則
(B)使用警械之時機及應注意事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C)如需使用其他警械,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D)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者,被害人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統計: A(116), B(90), C(341), D(2388), E(0) #397754
詳解 (共 9 筆)


設置機關依警械11條 賠錢
V(A)執行職務以使用警棍為原則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4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I.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 (市) 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II. 當地警察局 (分局) 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V(B)使用警械之時機及應注意事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3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至第4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 (準用) 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之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C)如需使用其他警械,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4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I.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 (市) 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II. 當地警察局 (分局) 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D)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者,被害人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10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0 條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