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警察教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辦理深造教育;得設警正班辦理進修教育
(B)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D)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學生,均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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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696), C(99), D(513), E(0) #397751

詳解 (共 10 筆)

#558411
第6條(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a)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辦理進修教育 得設警正班辦理深造教育 記法:佐進 正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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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06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限在受養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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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838
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之辦法是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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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555
警察大學可以辦理三種教育,養成教育,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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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333
(A)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辦理深造教育進修...
(共 1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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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737
警大研究所一般生沒有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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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12
第5條之1(身家調查)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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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940
並不是警專警大就都是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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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08
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
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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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847

(A)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辦理深造教育;得設警正班辦理進修教育

 

 

班、專業班:修教育


班、警監班、研究班:造教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6

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修教育;得設警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佐進、正深



V(B)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5-1

警察教育條例 第 5-1 條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5&flno=1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5-1條規定訂定之。




(C)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4

警察教育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2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II. 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 (市) ,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III. 前2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IV. 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99&flno=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D)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學生,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警大碩士班、博士班一般生沒有公費待遇、津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0&flno=3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第 3 條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4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2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9

警察教育條例 第 9 條

 

I.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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