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甲開槍射殺乙並離開現場後,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然而善心路人已早先一步送乙至醫院急救,乙幸運未死。根據上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B)本案中,若甲的事後反悔未有積極動作,只是單純冀望乙不會死亡,那麼甲就不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待遇
(C)甲雖然有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但是乙之未死亡並非甲的防止行為所導致,因此甲無法獲得減輕其刑的待遇
(D)甲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應屬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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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581), C(1487), D(1686), E(34) #154015

詳解 (共 10 筆)

#463712

甲開槍射殺乙並離開現場後,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然而善心路人已早先一步送乙至醫院急救,乙幸運未死。根據上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正確。
 ~解析 :刑法第27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
「己意中止」「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行為」者,亦同。

 (B)本案中,若甲的事 後反悔未有積極動作,只是單純冀望乙不會死亡,那麼甲就不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待遇~正確。
 ~解析 :「既了未遂」欲成立「中止犯」,行為人必須有「積極防果行為」。依(B)選項,甲未有積極動作,故不能成立「中止犯」,所以也無疑義。此為假設語氣,表示「無積極防果行為」,故無「準中止」成立之可能。

 (C)甲雖然有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但是乙之未死亡並非甲的防止 行為所導致,因此甲無法獲得減輕其刑的待遇~錯誤。
 ~解析 : 依題意,乙並未發生死亡結果,而其雖非因甲之防果行為所致,然甲事後因心生悔悟,並有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之積極行為,符合刑法第27條後半「準中止未遂」之要件,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題已經明白揭示「有積極防果行為」,有「準中止犯」之適用,故「得」減輕其刑。

 (D)甲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應屬中止未遂~錯誤。

~解析 :
一、
中止犯要件 :
(一) 需具備
「未遂犯」要件。
(二)
「中止意思」「中止行為」
1.
「中止意思」「未了未遂」而言,需有「放棄犯意之意思」;對「既了未遂」而言,尚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決意」
2.
「中止行為」「未了未遂」而言,需行為人「放棄犯行之繼續實行」; 對「既了未遂」而言,尚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積極行動」,但不以行為人親身為阻止結果發生為必要, 若「第三人」所參與的防果行為係「行為人努力而促成」,仍屬「積極防果行為」
3.行為人需具實行犯行的可能性或能力,若為失敗未遂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已無法遂行犯罪目的或認為犯罪計畫已無意義),則不屬
「中止犯」
(三) 己意中止 。
(四) 中止行為與行為未達成既遂間需具
因果關係

二、準中止犯要件  : 
(一)內涵:[ §27Ⅰ後段、Ⅱ後段  ] : 刑法第27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
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一人或數人,
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亦適用之。

(二)存在之情形 :
1.
「第三人」行為介入 。
2.
「被害人」行為介入 。
3.
「自然事實」 介入 。
4.  結果之不發生
「自始確定」

(三)成立要件 :
1. 防果行為與行為未達既遂間欠缺
因果關係
2. 真摯的努力而為防果行為:即需具有(1)
積極性與(2)相當性 ( 二者缺一不可 )。


三、結論 : 本題欲送醫只是
「主觀」,但「客觀」上只有單純返回現場並非有效之救助行為, 故甲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與結果之不發生雖積極性不具相當性」。
準此 [ 將(C)及(D)分別比較分析如下 ] :
(C)甲雖然有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 返回現場 ),但是乙之未死亡並非甲的防止行為 ( 不具相當性之救助 ) 所導致,因此甲無法獲得減輕其刑的待遇。(正確)

(D)甲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應屬中止未遂。
(無
「準中止犯」之適用,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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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650
一堆亂教的,他返回就是要就他,就是一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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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641

CD皆可,甲只是返回原地應不算防止行為,故D錯誤,縱認甲算盡力防止行為,依§27Ⅰ後段,亦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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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888
中止犯要成立,原則上必須「中止行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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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225
32 下列關於中止未遂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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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536
32 下列關於中止未遂的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B)既了未遂的中止,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C)為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付出真摯努力,縱然犯罪結果仍舊發生,亦得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D)行為人中止犯罪必須出於己意而非外在障礙所致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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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03
刑法§27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所以整個題目是以甲未盡力為防止行為的角度來看…玩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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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664

刑法上之中止犯,其結果之不發生,與行為人所為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間,自須具有重要的關聯性,但不排除基於行為人之發動,邀獲他人之協助,而共同努力獲致結果不發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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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530
考選部公布:第29題答D給分。
(為什麼沒有說C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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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50
但是甲只有心理想並未做任何動作防止 故不算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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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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