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針對下列何者,公務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
(A)調任較低官等職務之決定
(B)核定年終考績為乙等之決定
(C)長官對於承辦業務之分派
(D)因怠忽職守情節輕微遭記申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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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77), B(1946), C(188), D(1792), E(8) #1024566
統計: A(10777), B(1946), C(188), D(1792), E(8) #1024566
詳解 (共 10 筆)
#1265580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績丙等亦可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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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8627
答案可能要改為ABD了!
【B】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D】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申誡之懲處對公務人員權利或益產生不利影響,係屬侵害其權益且具處分性質之措施,雖申誡為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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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763
身分權 財產權→復審 行政訴訟
工作條件 管理措施→申訴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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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123
答案應為ABD
因為保訓會109.9.22函釋,節錄:
「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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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707
釋字323: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
釋字明講了降官等可以行政訴訟,你要去跟他凹乙等為什麼不可以也沒轍,104年8月聯席會議決議也只讓步到丙等。
釋字明講了降官等可以行政訴訟,你要去跟他凹乙等為什麼不可以也沒轍,104年8月聯席會議決議也只讓步到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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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185
身分有改變提複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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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602
少領一個月的獎金跟沒辦法請領退休金跟拿到丙等沒有獎金可以領,怎麼想都是後者比較嚴重,自己是覺得這樣子,有錯請指教:D。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以上尚有獎勵,以下沒獎勵可提行政訴訟和復審
丙等:0
丁等:免職
(其他重大利益)
丙等:0
丁等:免職
(其他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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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126
補充107.3修法 主管人員調非主管人員,若是同官等同序列之救濟方式,由複審改為 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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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439
個人意見
乙跟丙的差別不在於那一個月的獎金,而是丙等下一年沒辦法升遷吧
獎金在法律意義上不是應得的,是得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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