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民事訴訟上何種行為得以言詞之方式為之?
(A)上訴
(B)抗告
(C)訴訟告知
(D)訴訟標的之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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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6), B(1749), C(1072), D(2169), E(37) #523728
統計: A(626), B(1749), C(1072), D(2169), E(37) #523728
詳解 (共 10 筆)
#1526724
言詞是 捨棄、認諾、抗告(簡易、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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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435
訴訟告知是指當事人將訴訟進行的事實告知於可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訴訟告知制度係為告知人的利益而設,其目的有二,一為使受告知的第三人能出面參加訴訟。另一為使受告知人亦受本訴訟判決結果的拘束,於告知人之訴訟敗訴時,使受告知人不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
(A)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B)第 488 條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C)第 66 條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 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D)第 384 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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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730
書狀是 上訴、抗告(剛剛兩個以外的)、訴訟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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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947
| 第 488 條 |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 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 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這樣為什麼不能選B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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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433
(C)比較麻煩一點,應該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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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 (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 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 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 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 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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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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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4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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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891
5f有講啦 簡易或小額訴訟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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