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法律之擬制,關於「推定」、「視為」,下列之規定,何者正確?
(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
(B)遲到之承諾,推定為新要約
(C)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視為其有過失
(D)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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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 B(578), C(1053), D(3342), E(0) #523732

詳解 (共 10 筆)

#764843
B
第 159 條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第 160 條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C選項我找不到,不過
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4條看起來是可推翻的樣子,那就不會是"視為"
D選項
第 23 條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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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904
整理:
(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同時死亡 
(B)遲到之承諾,視為為新要約 
(C)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 
(D)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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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947
選項(C) 推定過失  中間責任   (加害人證明無過失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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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05
民法159,舉例來說,我上班要遲到了,我明知來不及,卻不想通知公司主管,那麼主管就會認為我應該能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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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644
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又如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所謂「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其效力。換言之,推定並沒有擬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該推的效力。例如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所期間最後日終止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視為」與「推定」,兩者有下列不同: 
1.目的不同: 
視為係為保護社會的公益,對於某一事實所為之規定;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 
2.可否推翻不同: 
視為既為保護社會公益而設,因此不論事實是否與視為相符,均不得舉證推翻;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而設,因此若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自得舉證加以推翻。

轉自: 
【台灣法律網】文 / 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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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773
(A)是「推定」同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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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7736
(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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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299
(D)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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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040
(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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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948
11FD選項是不是可以想成辦信用卡或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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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238
未解鎖
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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