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甲在不同社區內多次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既遂,嗣後遭警察逮捕,警察在詢問中告知甲,依實務 判決,多次行竊成立集合犯,論以一罪,甲因而坦承 6 次竊盜行為,經調查後,甲所言屬實。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主張警詢自白非出任意性,依法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B)甲之警詢自白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認定是否有證據能力
(C)甲之警詢自白屬於不正之詐欺方法,不得作為證據
(D)甲之警詢自白雖與事實相符合,仍不得為證據
(E)甲之警詢自白屬傳聞,適用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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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684), C(1483), D(1347), E(466) #2882864

詳解 (共 3 筆)

#5454342
(A) 甲主張警詢自白非出任意性,依法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有沒有任意性,應由察官負舉證責任
(B) 甲之警詢自白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認定是否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8-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所以必須要有違背法定程序,但今天警察是遵守正常詢問法定程序,只是用了不正的詐欺詢問方法
(C) 甲之警詢自白屬於不正之詐欺方法,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意即出於詐欺(騙他只會成一罪),自然不具證據能力

(D) 甲之警詢自白雖與事實相符合,仍不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只要出於詐欺(騙他只會成一罪),雖然與事實相符(的確有竊盜6次),仍自然不具證據能力

(E) 甲之警詢自白屬傳聞,適用傳聞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要記得甲還是被告;傳聞法則是用在「被告以外」之人ex.證人,被告的部分應要探討自白的任意性不是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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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4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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