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 依「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得加以管收?
(A)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B)懷胎6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C)因管收而致其無法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D)因管收而致嚴重影響其名譽者
(E)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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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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