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 依「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得加以管收?
(A)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B)懷胎6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C)因管收而致其無法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D)因管收而致嚴重影響其名譽者
(E)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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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6), B(1604), C(170), D(66), E(2015) #818852

詳解 (共 10 筆)

#1263600
五個月以上,所以代表6月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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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774
行政執行法 第21條(不得管收及停止停收...
(共 1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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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744
六個月包含在五個月裡面…………也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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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914
行政執行法 第21條(不得管收)社維法案...
(共 1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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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4579
補充拘留的話  有一條是如果家中有父母或...
(共 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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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337
對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
(共 1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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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904
好心機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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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80
五月以上就包含六月囉,題目是下列情形,應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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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40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1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不得管收)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E)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B)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A)

 

 

 

 

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停止拘留)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2個月者。

 

二、懷胎滿5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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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955
管收是因為有履行義務可能而故不履行,所以被管收的人代表都有能力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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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03406
未解鎖
36. 依「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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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43028
未解鎖
行政執行法 第21條(不得管收及停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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