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 依教師法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有關教師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C)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D)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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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287), C(127), D(170), E(0) #1482002
統計: A(464), B(287), C(127), D(170), E(0) #1482002
詳解 (共 6 筆)
#1598235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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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388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A)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第 43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B)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已修法
第 44 條 第一項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C)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第 50 條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D)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第 42 條 第三項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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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369
教師法 第 44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
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
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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