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不得聘請兼任教師
(B)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 及分組學習準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之
(C)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
(D)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不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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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53), C(476), D(24), E(0) #1482003

詳解 (共 5 筆)

#1588197

(B)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 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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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642
(A)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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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393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A)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得聘請兼任教師
第 24 條 第一項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B)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之
第 39 條 第一項
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準則,訂定補充規定。

(C)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
第 3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本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第 49 條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國民補習教育,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之。

※補充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完備國民教育體系

八、強化國民教育階段補習教育措施
為期學校內部事權統一,強化管理效能,國民補習學校採學校附設進修部方式實施,國民補習教育並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爰增訂國民補習教育之相關規定。

(D)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第 6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
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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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460
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專任應該就指的是正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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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618
國民補習教育係指對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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