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 下列有關行政爭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請領福利互助金不獲發給,可提起行政訴訟
(B)軍人在軍中無論任何事件,均不能向上級長官以外的單位申訴或提起行 政訴訟
(C)學生被記一大過,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D)因人事處分使公務員的身分被剝奪時,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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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12), C(156), D(65), E(0) #1211110

詳解 (共 6 筆)

#1405446
大法官釋字684: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但這號是100年才做出來的,所以這份99年考卷答案依然適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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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952

2019-10-25釋字第784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學生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認為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也可得提起行政爭訟程序救濟,無特別限制的必要,釋字第382號解釋也應變更。

簡言之,記過、申誡、嘉獎等處分都可以提行政訴訟。
所以選項C應更改為正確答案。

附註:但大法官也指出,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依法個案判斷,並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的目的、性質及干預的程度,如顯然輕微,即難謂構成權利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侵害,學生可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但教師及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較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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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47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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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956
我記得不止退學或類似退學處分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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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424
才被記一大過 又不影響身分 就提行政訴訟...
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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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316
我也寫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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