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 朱老師每次在與新的個案建立輔導關係前,都會先告知對方有關輔導過程的目標、限制和權益等訊息,
朱老師這樣的做法是為了實踐在輔導工作中的何種倫理原則?
(A)自主性
(B)忠誠性
(C)真實性
(D)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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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242), C(83), D(57), E(7) #866613
統計: A(313), B(242), C(83), D(57), E(7) #866613
詳解 (共 2 筆)
#2161560
諮商關係
| 2.1. 當事人的福祉 | |
|---|---|
| 2.1.1. 諮商關係的性質: | 諮商師應確認其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專業、倫理及契約關係,諮商師應善盡其因諮商關係而產生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 |
| 2.1.2. 諮商師的責任: | 諮商師的首要責任是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與潛能,並保障其權益,促進其福祉。 |
| 2.1.3. 成長與發展: | 諮商師應鼓勵當事人自我成長與發展,避免其養成依賴諮商關係的習性。 |
| 2.1.4. 諮商計劃: | 諮商師應根據當事人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狀況,與其共同研擬諮商計劃,討論並評估計劃的可行性及預期的效果,儘量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 |
| 2.1.5. 利用環境資源: | 當事人的問題多與其所處環境有關,諮商師應善用其環境資源,特別是家庭資源,協助其解決問題,並滿足其需要。 |
| 2.1.6. 價值影響: | 諮商師應尊重當事人的價值觀,不應強為當事人做任何的決定,或強制其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 |
2.2 當事人的權利 | |
| 2.2.1.自主權: | 諮商師應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 a. 諮商同意權: 當事人有接受或拒絕諮商的權利,諮商師在諮商前應告知諮商關係的性質、目的、過程、技術的運用、限制及損益等,以幫助當事人做決定。 b. 自由選擇權: 在個別或團體諮商關係中,當事人有選擇參與或拒絕參與諮商師所安排的技術演練或活動、退出或結束諮商的權利,諮商師不得予以強制。 c. 未成年當事人: 為未成年人諮商時,諮商師應以未成年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並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的合法監護權,需要時,應徵求其同意。 d. 無能力做決定者: 若當事人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做決定時,諮商師應以當事人最佳利益著想,並應尊重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意見。 |
| 2.2.2.公平待遇權 : | 當事人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諮商師實施諮商服務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 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別取向、生理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 |
| 2.2.3.受益權: | 諮商師應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 提供當事人專業諮商服務, 維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 (參看2.1) |
| 2.2.4.免受傷害權: | 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a. 覺知能力限制: 諮商師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b. 覺察個人的需要: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內在需要,不得利用當事人滿足個人的需要。 c. 覺知個人的價值觀: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參看2.1.6) d. 雙重關係: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e. 親密及性關係: 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諮商關係。 f. 團體諮商: 諮商師領導諮商團體時,應審慎甄選成員,以符合團體的性質、目的及成員的需要,並維護其他成員的權益。運用團體諮商技術及領導活動時,應考量自己的專業知能、技術及活動的危險性,做好適當的安全措施,以保護成員免受身心的傷害。 |
| 2.2.5. 要求忠誠權: | 當事人有要求諮商師信守承諾的權利,諮商師應對當事人忠誠,信守承諾。 |
| 2.2.6. 隱私權: | 當事人有天賦及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諮商師應予尊重。 |
2.3. 諮商機密 | |
| 2.3.1. 保密責任: | 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諮商師為其保密,諮商師也有責任為其保守諮商機密。 |
| 2.3.2. 預警責任: | 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諮商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
| 2.3.3. 保密的特殊情況: | 保密是諮商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的情況下則是涉及保密的特殊情況: a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b.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 c.諮商師負有預警責任時。(參看2.3.2) d. 法律的規定。 e.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f.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g. 當事人涉及刑案時等。 |
| 2.3.4. 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 基於上述的保密限制,諮商師必須透露諮商資料時,應先考慮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再提供相關的資料。 |
| 2.3.5. 非專業人員: | 與諮商師共事的非專業人員,包括助理、雇員、實習學生及義工等,若有機會接觸諮商資料時,應告誡他們為當事人保密的責任。 |
| 2.3.6. 個案研究: | 若為諮商師教育、訓練、研究或諮詢之需要,必須運用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預先告知當事人,並徵得其同意。 |
| 2.3.7. 團體諮商: | 領導諮商團體時,諮商師應告知成員保密的重要性及困難,隨時提醒成員保密的責任,並勸告成員為自己設定公開隱私的界線。 |
| 2.3.8. 家庭諮商: | 實施家庭諮商時,諮商師有為家庭成員個人保密的責任,沒有該成員的許可,不可把其諮商資料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
| 2.3.9. 未成年人諮商: | 未成年人諮商時,諮商師亦應尊重其隱私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
| 2.3.10. 諮商資料保管: | 諮商師應妥善保管諮商機密資料,包括諮商記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 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a. 諮商記錄: 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任何形式的諮商記錄不得外洩。 b. 本人查閱: 當事人本人有權查看其諮商記錄及測驗資料,諮商師不得拒絕,除非這些諮商資料可能對其產生誤導或不利的影響。 c. 合法監護人查看: 合法監護人或合法的第三責任者要求查看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先瞭解其動機,評估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d. 其他人士查看: 其他人包括導師、任課教師、行政人員等要求查看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視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並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審慎處理。 e. 諮商資料轉移: 未徵得當事人同意,諮商師不可轉移諮商資料給他人;經當事人同意時,諮商師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進行諮商資料之轉移。 f. 研究需要: 若為研究之需要須參考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為當事人的身份保密,並預先徵得其同意。 g. 演講或出版: 若發表演講、著作、文章、或研究報告需要利用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應先徵求其同意,並應讓當事人預閱稿件的內容,才可發表。 h. 討論與諮詢: 若為專業的目的,需要討論諮商的內容時,諮商師只能與本案有關的關係人討論。若為諮詢的目的,需要做口頭或書面報告時,應設法為當事人的身份保密,並避免涉及當事人的隱私。 |
2.4. 諮商收費 | |
| 2.4.1.免費諮商: | 服務於學校或機構的諮商師為本校學生或機構內人員諮商,乃係諮商師的份內事,不得另外收費。 |
| 2.4.2. 收費標準: | 自行開業或服務於社區諮商中心的諮商師可以收費,但應訂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合理的收費標準應比照當地其他助人機構一般收費的情形而定,並應顧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容有彈性的付費措施。 |
| 2.4.3. 預先聲明: | 實施諮商前,諮商師應向當事人說明諮商專業服務的收費規定。 |
| 2.4.4. 收受饋贈: | 諮商師應避免收受當事人饋贈的貴重禮物,以免混淆諮商關係或引發誤會及嫌疑。 |
2.5. 運用電腦及測驗資料 | |
| 2.5.1.電腦科技的運用: | 在諮商過程中運用電腦科技時,諮商師應注意以下的事項﹕ a. 確知當事人是否有能力運用電腦化系統諮商。 b. 用電腦化系統諮商是否符合當事人的需要。 c. 當事人是否瞭解用電腦化系統諮商的目的及功能。 d. 追蹤當事人運用的情形,導正可能產生的誤解,找出不適當的運用方式,並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需要。 e. 向當事人說明電腦科技的限制,並提醒當事人審慎利用電腦科技所提供的資料。 |
| 2.5.2 .測驗資料的應用: | 在諮商過程中運用測驗資料時,諮商師應注意﹕ a. 解釋測驗資料應力求客觀、正確及完整,並避免偏見和成見、誤解及不實的報導。 b. 審慎配合其它測驗結果及測驗以外的資料做解釋,避免以偏概全的錯誤。 |
2.6. 轉介與結束諮商 | |
| 2.6.1. 轉介時機: | 因故不能繼續給當事人諮商時,應予轉介。 a. 當事人自動要求結束諮商: 若當事人自動要求結束諮商,而諮商師研判其需要繼續諮商時,諮商師應協調其他輔助資源,予以轉介。 b. 專業知能限制: 若當事人的問題超越諮商師的專業能力,不能給予諮商時,應予轉介。(參看2.2.4.a) c. 雙重關係的介入: 若因雙重關係的介入而有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或對當事人有傷害之虞時,應予轉介。 |
| 2.6.2. 禁止遺棄: | 諮商師不得假借任何藉口忽略或遺棄當事人而終止諮商,應為當事人安排其他管道,使能繼續尋求協助。 |
| 2.6.3. 轉介資源: | 為便利轉介服務,諮商師應熟悉適當的轉介資源,協助當事人獲得其需要的幫助。 |
| 2.6.4. 結束諮商的時機: | 在以下的情形下,諮商師可徵求當事人同意結束諮商﹕ a. 當事人不再受益時,可結束諮商。 b. 當事人不需要繼續諮商服務時,可結束諮商。 c. 諮商不符合當事人的需要和利益時,可結束諮商。 d. 當事人主動要求轉介時,無須繼續諮商。 e. 當事人不按規定付費或因服務機構的限制不准提供諮商服務時,可結束諮商。 f. 有傷害性雙重關係介入而不利諮商時,應停止諮商關係,並予轉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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