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9.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B)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D)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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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22), C(24), D(161), E(4) #1852317

詳解 (共 2 筆)

#3006620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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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210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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