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幼兒園與其分班之室外活動室,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室外活動空間設置於露台,欄杆高度不得低於110公分,間距不得超過10公分。
(B)使用毗鄰街廓土地,行進路線100公尺內,不得穿越12公尺以上道路用地,且土地面積最小為55平方公尺。
(C)每人室外空間面積最小3平方公尺,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最小2平方公尺。
(D)室外空間面積不足得以室內空間補足,但仍不得少於2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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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2209), C(540), D(726), E(3) #351271
統計: A(321), B(2209), C(540), D(726), E(3) #351271
詳解 (共 6 筆)
#391314
室外活動空間無法符合前二款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全者,得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其土地面積應完整, 且不得小於4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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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73
B 4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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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304
| 名 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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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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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條 |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 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前項所定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 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 活動空間面積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 有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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