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幼稚園教師需瞭解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教師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B)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C)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持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的義務。
(D)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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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192), C(550), D(49), E(0) #189398
統計: A(239), B(192), C(550), D(49), E(0) #189398
詳解 (共 3 筆)
#168245
資料來源:教師法第16條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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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19
應該是「義務」改成「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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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46
資料來源:教師法第36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1字第0970130792號)
(A)
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B)
指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總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爰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並分階段公告指定各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曾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
惟經多次檢討與評估,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
其資遣費、退休制度、請假、休假、產假及工作時間等規定雖有不同,
但整體而言,其一般勞動條件狀況多數規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納入該法適用有其可行性。
另,教育部及內政部為配合幼托整合政策共同研訂「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或「幼兒園法草案」〉,
亦擬將任職於私立幼兒園〈包含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工作者均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進行規範。
為使受僱勞工皆有最低勞動條件保障,擬將「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爰依該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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