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院議案審議程序中「第二讀會」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二讀會時,應朗讀議案,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B)第二讀會時,可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
(C)第二讀會是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時進行
(D)議案於完成二讀之後,原提案者可以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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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484), C(802), D(2869), E(0) #440082

詳解 (共 7 筆)

#70395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1項: 議案於完成二讀, 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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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36
第9條(第二讀會程序)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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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282

第二讀會是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時進行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議案於完成二讀之原提案者可以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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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78
完成二讀"前" ~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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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05
所以進入二讀會以後的議案就不能撤回,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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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698
第 12 條              ...
(共 1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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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06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C)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A)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B)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條
議案於完成二讀,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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