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己所有之物得否為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之行為客體的爭議,若援引立法理由關於財物得為竊盜罪之客體者之五要件的陳述:「…(第五)物之所有權,不問屬於自己抑屬於他人,均得成立本罪。」而為肯定之解釋時,試問此種解釋方法為何?
(A)立法解釋
(B)文理解釋
(C)擴充解釋
(D)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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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9), B(583), C(501), D(1907), E(0) #365060
統計: A(1389), B(583), C(501), D(1907), E(0) #365060
詳解 (共 7 筆)
#454499
(D)歷史解釋:參考立法資料、理由等所為之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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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284
立法解釋必須是明文規定於法律條文中,而立法理由書或是報告書,並未規定於法律中,因此不具法律同等效力,僅可作為研究或適用法律的參考。
歷史解釋也稱為沿革解釋,即參考立法者原意來解釋法律,原意可能來自立法草案理由書或是報告書,以解釋某條文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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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07
援引立法理由關於財物得.......所以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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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642
若援引立法理由關於財物得為竊盜罪之客體者之五要件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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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54
為什麼是歷史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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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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