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所規範國民中小學的輔導室業務不包含
(A)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
(B)辦理特殊教育
(C)辦理親職教育
(D)辦理生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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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199), C(158), D(2813), E(0) #398171
統計: A(479), B(199), C(158), D(2813), E(0) #398171
詳解 (共 4 筆)
#559856
生活教育隸屬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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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203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修定
第 14 條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 款辦理: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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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205
第 14 條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 款辦理: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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