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國 98 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相關條文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A)特殊教育之實施分
為學前、國民教育和國民教育完成後等三個階段
(B)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
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C)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
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 至三歲
(D)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則不可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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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05), C(62), D(60), E(0) #297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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