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相關條文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A)特殊教育之實施分為學前、國民教育和國民教育完成後等三個階段。
(B)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C)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
(D)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則不可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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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2650), C(1113), D(439), E(0) #219423

詳解 (共 10 筆)

#194788

C選項    第 12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F高手喔

 

D選項  第 17 條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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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86


(A) 特殊教育四階段宜修改為:

 

1 學前、2 國民教育、3 高級中等教育、4 高等教育與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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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45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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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870
(A)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B)特殊教育法第十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C)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D)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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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963
法規好像有更新唷~
向下延伸至兩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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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91


分四階段

學前 國小 國中 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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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3

C選項是錯在---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這句話

 

應該改成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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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12


入學年齡、修業年限應該要保持彈性,視狀況調整~不是依國民教育年限~~

是不是這樣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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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701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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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8

關於第12條
應該是指義務教育入學年齡為6足歲到未滿7足歲
如果因為幼兒身心障礙物等因素,得延緩入學,但以一年為限

或是因為幼兒具有資優條件,得提早入學,但也以一年為限


除了我上面貼的法條以外
第24條

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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