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最新修正通過的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培育是指:
(A)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專業發展
(B)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在職進修
(C) 師資 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育專業發展
(D) 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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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0), C(286), D(291), E(0) #18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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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131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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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37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
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
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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