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15 歲)上學途中遭開車之乙(25 歲)闖紅燈撞傷,對於甲所生損害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獨立為原告起訴,依民法第 184 條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甲之法定代理人得以甲為原告,並列明法定代理人,代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C)甲之法定代理人得於該訴訟中為訴訟之和解
(D)甲如無法定代理人,得由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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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6), B(90), C(126), D(40), E(0) #1187728
統計: A(1476), B(90), C(126), D(40), E(0) #1187728
詳解 (共 3 筆)
#3534397
(A)甲得獨立為原告起訴,依民法第 184 條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X;甲未成年無訴訟能力,須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
(B)甲之法定代理人得以甲為原告,並列明法定代理人,代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O)
(C)甲之法定代理人得於該訴訟中為訴訟之和解(O)
(D)甲如無法定代理人,得由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O)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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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638
其實我真的不知道A錯在哪裡
但我只能說BCD一定對
求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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