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所為之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B)不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而得被告同意之情形,原告得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C)於因情事變更而有以他項聲明代替原聲明之必要,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為之
(D)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仍須得被告之同意,原告始能於第一審變更或追加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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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98), C(147), D(1183), E(0) #118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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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673
(A)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擴張應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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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255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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