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
(C)在飛躍上訴之情形,第三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而廢棄該判決
(D)上訴人於第三審可擴張其上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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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30), C(1161), D(62), E(0) #1187738
統計: A(78), B(130), C(1161), D(62), E(0) #1187738
詳解 (共 5 筆)
#3532458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X;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X;有拘束力)
(C)在飛躍上訴之情形,第三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而廢棄該判決(O)
(D)上訴人於第三審可擴張其上訴之聲明(X;不可擴張其上訴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 (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78 條 (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之情形)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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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264
關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C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
第 478 條: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C)在飛躍上訴之情形,第三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而廢棄該判決
第 477-2 條: 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D)上訴人於第三審可擴張其上訴之聲明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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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547
這題是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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