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張三(住所地臺中)無權占有李四(住所地臺北)所有座落於臺南之 A 地,李四遂依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張三返還 A 地,試問該訴訟之管轄法院為何?
(A)臺中地方法院
(B)臺北地方法院
(C)臺南地方法院
(D)如經當事人合意,得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統計: A(114), B(40), C(1967), D(22), E(0) #1187742
詳解 (共 6 筆)
何種案件屬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1.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訴訟
2.原告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房屋之訴訟
3.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
4.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
答案是4
一、解題重點:
(一)在唸民事訴訟法時,大家都會唸到第十條,而且,也會記第十條就是專屬管轄,但是,其實,第十條的專屬管轄只有第一項而已,並不包括第二項。
(二)再者,各種考試的考題中,在考第十條時,總是會設個陷井,就是明明是債權請求權(非專屬管轄),但是,卻扯上一個土地或房屋問題,此時,不察的話,很多考生,都會誤以為是第十條第一項的專屬管轄,但是,此種債權請求權,頂多只能適用第十條第二項而已(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所以,在唸第十條時,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先辦別是債權還是物權,才不會被搞混。
二、問題選項:
(一)占有只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不是物權的一種。既然,不是物權的一種,當然,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的專屬管轄。所以,亦非屬專屬管轄。
(二)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訴訟,因買賣關係是債權關係,基於買賣關係,而得請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其本質是債權請求權,所以,這個選項當然不是專屬館轄。
(三)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
說理同上,這是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本質也是債權請求權,所以,這個選項也不是專屬管轄。
(四)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因確認抵押權是否存在而提地消極確認之訴,當然,就是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屬於專屬管轄。
(五)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考題,會在債權請求權中,加入一個『土地或房屋』的條件來搞混考生的原因,因為,很多考生多會自己跳入這個陷井中,所以,弄清請求權的本質為何,自然就不會被騙了。
補充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的判定,只要記得一個觀念,就是請求權的性質為何?若是債權請求權就非專屬管轄,若是物權請求權,則屬之。題目中,縱有提到房子、土地或是物權等條件,判定上,還是依上開標準,不要受無謂的條件影響。
http://blog.yam.com/tssdo/article/29561144
這兩題不同點在哪呢?
占有 不是 權利
占有 不是 物權
(A)臺中地方法院(X)
(B)臺北地方法院(X)
(C)臺南地方法院(O;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物權,不動產物權為專屬管轄)
(D)如經當事人合意,得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X)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可是100年的考題不是這麼說的。
下列何種案件局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A)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訴訟
(B)原告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房屋之訴訟
(C)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
(D)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