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張三(住所地臺中)無權占有李四(住所地臺北)所有座落於臺南之 A 地,李四遂依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張三返還 A 地,試問該訴訟之管轄法院為何?
(A)臺中地方法院
(B)臺北地方法院
(C)臺南地方法院
(D)如經當事人合意,得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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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70), C(3316), D(62), E(0) #798332
統計: A(230), B(70), C(3316), D(62), E(0) #798332
詳解 (共 4 筆)
#1050364
民訴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物權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其為一種物權法上的請求權,目的是為了要使物權之內容得以完全實現,故當該物權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礙,導致物權人無法完全實現其基於該物權所擁有之權利內容時,物權人得以行使此等請求權已排除該特定事由之妨礙。關於物權請求權之規定,中華民國民法是規定在第767條。
關於物權請求權而言,主要有三種類型: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http://zh.wikipedia.org/wiki/物權請求權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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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994
(A)臺中地方法院(X)
(B)臺北地方法院(X)
(C)臺南地方法院(O;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物權,不動產物權為專屬管轄)
(D)如經當事人合意,得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X)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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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0115
專屬管轄主要是不動產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再審、支付命令、第三人撤銷、婚姻無效、未成年親子訴訟
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499 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第 507-2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52 條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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