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準備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準備程序之目的係闡明訴訟關係為主
(B)法院得於準備程序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C)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準備書狀,並就書狀記載事項為說明
(D)應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如未於準備程序中主張,得隨時於言詞辯論程序時補提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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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84), C(114), D(2908), E(0) #798339

詳解 (共 10 筆)

#1050992
第 270 條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A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第 268-1 條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B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C

第 276 條 D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如有錯誤,煩請更正,非常感謝。
44
0
#1365857
(D)應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如未於準備程序中主張,得隨時於言詞辯論程序時補提主張
=>
不得主張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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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602
民訴§268-1也是可以 但我覺得民訴§270-1會更明確
這要看個人怎麼去記條文囉~
民訴§268-1:爭點之協議簡化
民訴§270-1:法院為闡明訴訟關係及協議得為之處置
10
0
#3535014

(A)準備程序之目的係闡明訴訟關係為主(O)
(B)法院得於準備程序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O)
(C)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準備書狀,並就書狀記載事項為說明(O)
(D)應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如未於準備程序中主張,隨時於言詞辯論程序時補提主張(X;原則不得補提)

民事訴訟法 第 270 條 (準備程序)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70-1 條 (闡明訴訟關係之程序)
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
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但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二次為限。
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76 條 (準備程序之效果)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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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33041
這邊記什麼法條都隨意,反正都疊床架屋了,多少之幾之幾是新修的補充,原本的沒動他,才會有這種情形,這讓我想起本反訴,不能分別辯論,但是可以分別裁判,為何?
因為制訂法律忘了修改,實務就說法條這麼規定,那就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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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372
(B)、(C)選項 民訴§270-1第一項 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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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481
為什麼上民訴的老師們都說,276條根本是訂好玩的,事後對造當事人甚至於第二審再提,就算有跟法官異議,法官還不都讓他有效可爭執,也就是說這條條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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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215
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   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 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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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037
題目是問準備程序~270條第2項的闡明訴訟關係的內容就是27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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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009
D: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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