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何事項?
(A)犯罪事實及經過
(B)被告如為低收入戶,得請求法律扶助
(C)其他共犯陳述之內容
(D)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
統計: A(707), B(2807), C(61), D(97), E(0) #798348
詳解 (共 5 筆)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B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五條修正條文的二、三讀程序,增訂原住民、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審判中或偵查中都應有辯護人或律師到場辯護,此項法律規定,配合今年元旦起跑的專責檢察官、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將達到從三方面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目標。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修正增訂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理者,及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4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修正增訂被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檢察官於訊問時應告知其得請求選任辯護人;並修正增訂第二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表示,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際發展趨勢都強調保護原住民族權利的重要性,而國內原住民族普遍認為目前的司法制度欠缺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風俗習慣,加上原住民族因本身所處環境、文化、語言隔閡或經濟弱勢之故,難以提供相對應之法律知識,而不諳法律及訴訟程序,及無能力聘任律師為其主張訴訟上權利,都導致原住民族無法透過訴訟制度保護權利,原住民族司法人權亟待保障。
鄭天財表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五條,就是希望以法律增訂原住民族及經濟弱勢的特別救濟制度,透過強制辯護或法律扶助,維護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之訴訟權,並保障其人權。
請問第95條的第三項是否有增修?我家的小六法上只有得選任辯護人。後面的→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這裡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