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三人之住宅,必要時得搜索之
(B)搜索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C)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D)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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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265), C(2680), D(294), E(0) #798350
統計: A(236), B(265), C(2680), D(294), E(0) #798350
詳解 (共 7 筆)
#1051205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A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B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C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D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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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628
所稱「有相當理由」,其所認定有犯罪證據存在之
相當可能性,程度必須較「必要時」為高,以區別對第三人
與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發動搜索要件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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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175
回2樓:第122條第二項明文:有相當理由,才可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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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67
為什麼A對第三人之住宅必要時得搜索之不對?
122已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不就是必要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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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695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A(相當理由程度>必要)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B(相對法官保留)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C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D(先檢察官許可再法官,不能跳過檢察官)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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