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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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2646), C(339), D(49), E(0) #798359

詳解 (共 10 筆)

#1051341

311 A

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312

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313 C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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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282

311條已修正為

獨任審 宣示判決 應自辯論終結日起 二星期內

合議審 應三星期內

但 案件複雜或特殊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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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189

(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X;辯論終結)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O)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X;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不得為之(X;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宣示判決之時期)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312 條 (宣示判決-被告不在庭)
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13 條 (宣示判決-主體)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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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30
自己想的:
實體判決沒有理由當事人不到。除非:306條,拘役、罰金、免刑、無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這些都是輕罪、微罪。
刑訴312的規定是因為:被告已經逃亡了!!!!!不信去查立法理由。
所以得出,檢察官要蒞庭(據說檢察官如果沒到,可能是法警披制服頂替)
另外補充:

判決有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者,有不待其陳述而為之者(一造缺席辯論)。 分為了兩造缺席判決以及一造缺席判決:
兩造缺席,可能為形式判決,也可能是實體判決
一造缺席判決,必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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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894
建議考前一定要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看最新的法條是否有修正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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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662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僅規定自訴人上訴,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暨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並未限制檢察官於自訴案件必須蒞庭陳述意見,及不得於審判期日外,因法院諮詢而同意自訴人之撤回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審判期日,曾以言詞撤回上訴記明筆錄,並於審判期日外,諮詢檢察官得其同意,已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乃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又狀請仍准上訴,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逕行判決,原屬任意規定,被告雖傳未到庭而應否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法院有斟酌之餘地,且即使逕行判決,亦非必為被告不利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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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949
6F大大貼的法條是不是舊版的阿?
我翻法典跟這幾條都不一樣耶
我的是104年7月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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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745
D.就錯誤阿..當然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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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23
沒找到的說,有大大能解D選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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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670
D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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