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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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495), C(170), D(17), E(0) #1187769
統計: A(106), B(1495), C(170), D(17), E(0) #1187769
詳解 (共 7 筆)
#1555636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宣判則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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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7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71n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 條條文
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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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355
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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