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人無權向法院聲請將共同被告的證據調查程序分離或合併?
(A)輔佐人
(B)辯護人
(C)檢察官
(D)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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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5), B(155), C(121), D(279), E(0) #798360
統計: A(2965), B(155), C(121), D(279), E(0) #798360
詳解 (共 5 筆)
#3383780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
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
調查證據或辯論。
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
調查證據或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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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723
民事訴訟法第287-1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另外當事人就看民事訴訟法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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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790
刑事訴訟法
第 287-1 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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