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原告甲本於買賣關係所生移轉登記請求權,請求被告乙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法院以該買賣契約無效判決甲敗訴,於該訴訟進行中,乙將該不動產另行出賣予不知情的丙,並交付及辦理移轉登記,甲於判決後, 因病死亡。下列何者為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
(A)丙
(B)向丙承租該不動產,現正占有不動產之承租人
(C)甲之繼承人
(D)為丙管理該不動產之管理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5), B(113), C(2394), D(59), E(0) #798340
統計: A(415), B(113), C(2394), D(59), E(0) #798340
詳解 (共 8 筆)
#1133054
這絕對會再考的,歷來的考古題,專屬管轄,除非他直接寫明本於物權,不然什麼請求「移轉登記」啊、請求交付並移轉所有權、請求依約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動產的買賣涉訟啊,這都不是專屬管轄啊!
本題算提示很多了,一開始就寫本於買賣關係所生,他就是債權,除非轉讓債權,不然一律不受既判力所及。
除非他起訴就是本於所有權,那標的就是房屋,訴訟中移轉於第三人,則第三人受既判力所及。
另外還有占有不是物權喔,他僅為一種事實狀態。
本題算提示很多了,一開始就寫本於買賣關係所生,他就是債權,除非轉讓債權,不然一律不受既判力所及。
除非他起訴就是本於所有權,那標的就是房屋,訴訟中移轉於第三人,則第三人受既判力所及。
另外還有占有不是物權喔,他僅為一種事實狀態。
88
3
#5889428
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管轄,對世權(絕對權),既判力及於所有人(包含非訴訟之當事人)
債權之訴訟→任意管轄,對人權(相對權),既判力僅及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除此之外,繼承為事實行為,若其繼承人無辦理拋棄繼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繼承人亦受既判力所及(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無既判力所及)
若丙為知情的第三人(惡意第三人),則受既判力所及,丙之管理人或承租人亦同
14
1
#1051103
第 401 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如有錯誤,煩請更正,感謝
13
0
#1131889
打錯==> ∵丙既不會被既判力所及-->(B)(D)也不會被既判力所及
6
1
#1131933
感謝3F世宗,點出訴訟標的是買賣契約---債權,我把不動產的物權混入成為訴訟標的了!
6
1
#1130858
那繼受人不就是丙(A)嗎?
為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不就是(B)跟(D)嗎?
怎麼反而是甲的繼受人才受判決的效力呢?
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