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反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仍可提起反訴
(B)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C)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D)反訴,與本訴即使不得行同種類之程序,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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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98), C(3189), D(101), E(0) #798322
統計: A(71), B(198), C(3189), D(101), E(0) #798322
詳解 (共 3 筆)
#1045025
民訴第 260 條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A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D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第 259 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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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917
第 259 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第 260 條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第 260 條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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