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
(C)在飛躍上訴之情形,第三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而廢棄該判決
(D)上訴人於第三審可擴張其上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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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68), C(2314), D(123), E(0) #798328

詳解 (共 10 筆)

#1045072

476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A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478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B

466條之4(逕向第3審提起飛躍上訴)C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477條之2(不得廢棄原判決)C

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473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D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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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728

整理一下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
應以 (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
,二審應以第三審所為廢棄理由之判決為主 (C)正確
(D)上訴人於第三審擴張其上訴之聲明
=>
不得變更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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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33
飛躍上訴
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尊重其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應許其飛躍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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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978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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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901
13 關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  (C)在飛躍上訴之情形,第三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而廢棄該判決 (O) (D)上訴人於第三審可擴張其上訴之聲明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4 年 - 104年身五民事訴訟法#20751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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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71
D473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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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643
(C)如果飛躍上訴,原判決確定事實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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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904
不服簡易訴訟之判決或裁定者,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或抗告,對第二審裁判不服,經原裁判法院許可者,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飛躍上訴)
不是向高等法院而是逕向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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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874
請問何謂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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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973
感謝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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