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
(C)在飛躍上訴之情形,第三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而廢棄該判決
(D)上訴人於第三審可擴張其上訴之聲明
統計: A(136), B(268), C(2314), D(123), E(0) #798328
詳解 (共 10 筆)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A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 478 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B
第466條之4(逕向第3審提起飛躍上訴)C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第477條之2(不得廢棄原判決)C
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第473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D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感謝!
整理一下
(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 應以 (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
有,二審應以第三審所為廢棄理由之判決為主 (C)正確
(D)上訴人於第三審可擴張其上訴之聲明
=>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