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一筆,四人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甲、乙遂以丙、丁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就此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B)該訴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C)該訴為普通共同訴訟
(D)甲如單獨撤回該訴,該訴訟繫屬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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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7), B(165), C(178), D(54), E(0) #798335
統計: A(2717), B(165), C(178), D(54), E(0) #798335
詳解 (共 7 筆)
#1114878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以下:
1.主參加訴訟
2.共有人訴請裁判分割
3.共有人訴請履行分割協議
4.撤銷詐害行為(限雙方行為)
5.甲類與乙類家事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
6.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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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000
(A)該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O)
(B)該訴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X)
(C)該訴為普通共同訴訟(X)
(D)甲如單獨撤回該訴,該訴訟繫屬消滅(X;不利益者對全體不生效力,該訴訟繫屬不消滅)
(B)該訴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X)
(C)該訴為普通共同訴訟(X)
(D)甲如單獨撤回該訴,該訴訟繫屬消滅(X;不利益者對全體不生效力,該訴訟繫屬不消滅)
共同訴訟
依訴訟對共同訴訟人全體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即是否須同勝、同敗、同進、同停可分
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普通共同訴訟:無合一確定之必要。
必要共同訴訟
依是否須全體當事人一同起訴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即訴訟實施權可否單獨行可分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共同起訴被訴才具當事人適格。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無需共同起訴被訴才具當事人適格。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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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877
(D)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故甲單獨撤回訴訟之行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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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08
家事事件啊,麻煩啊,原告,不限於第三人提起啊
甲類事件:無處分權,有爭訟性
乙類事件:有處分權,有爭訟性
丙類事件:有處分權,有爭訟性的家事事件所生的財產案件
丁類事件:無處分權,無爭訟性,例如收養認可啊、死亡宣告啊
離婚屬於乙類,以夫為原告,必定以妻為被告。
婚生否認,以夫或妻起訴,必定以他方以及子女為被告。以子女起訴者,必以父母為原告。
話說現在民訴還考這個嗎?家事事件我超沒把握的。
甲類事件:無處分權,有爭訟性
乙類事件:有處分權,有爭訟性
丙類事件:有處分權,有爭訟性的家事事件所生的財產案件
丁類事件:無處分權,無爭訟性,例如收養認可啊、死亡宣告啊
離婚屬於乙類,以夫為原告,必定以妻為被告。
婚生否認,以夫或妻起訴,必定以他方以及子女為被告。以子女起訴者,必以父母為原告。
話說現在民訴還考這個嗎?家事事件我超沒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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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2
http://blog.yam.com/tssdo/article/2956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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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027
家事法是民訴範圍內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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