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無須自行迴避?
(A)法官曾為被告之同事
(B)法官曾為被害人之丈夫
(C)法官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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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4), B(10), C(17), D(298), E(0) #798343
統計: A(2544), B(10), C(17), D(298), E(0) #798343
詳解 (共 8 筆)
#1051125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B、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C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D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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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20
三樓大大
刑訴§17 第七款 就已經明文 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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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452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當過憲兵隊隊長也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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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192
刑訴17:
B: 第2款
C: 第4款
D: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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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236
(A)法官曾為被告之同事(O;無須自行迴避)
(B)法官曾為被害人之丈夫(X;須自行迴避)
(C)法官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X;須自行迴避)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X;須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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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868
為什麼不是D?法官應該要迴避家屬、親戚或是曾經是同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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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88
應該是 迴避是對於同事與自己親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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