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隨時以言詞或書狀聲請迴避
(B)當事人得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C)無論是以何種事由,當事人皆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D)法官迴避之聲請,應由上級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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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3005), C(96), D(229), E(0) #798344
統計: A(316), B(3005), C(96), D(229), E(0) #798344
詳解 (共 6 筆)
#1139680
(A)第20條:當事人「應」以「書狀」聲請法官迴避;審判期日或受詢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C)第19條:「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D)第21條: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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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32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B
第 19 條 AC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D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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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485
第20條
但書便說明不是任何時候都能言詞,只有在審判期日或受詢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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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267
(A)當事人得隨時以言詞或書狀聲請迴避 (X;原則:書狀;例外:言詞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
(B)當事人得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O)
(C)無論是以何種事由,當事人皆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X;只有法定迴避事由才得隨時聲請)
(D)法官迴避之聲請,應由上級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 (X;所屬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聲請迴避-程序)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聲請迴避-事由)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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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515
C..以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聲請法官迴避時,不問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當事人均得隨時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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