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B)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C)拘票,應由法官簽名
(D)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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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761), C(238), D(2152), E(0) #798347
統計: A(91), B(761), C(238), D(2152), E(0) #798347
詳解 (共 10 筆)
#1293813
第 76 條 (簡單來說,以下四款,全部都必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這八個字,才得要式拘提,選擇題考法,缺一句話都不行)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口訣(居亡滅五)
拙見,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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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056
(D)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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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416
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B)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
(C)拘票,應由法官簽名 --> 法條82
(D)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B)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
(C)拘票,應由法官簽名 --> 法條82
(D)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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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84
第 71-1 條 C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82 條C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第 76 條AB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1 條 D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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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364
對!76條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四款情形才能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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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278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X;有兩要件,犯罪嫌疑重大+四選一事由,缺四選一事由)
(B)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X;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要件)
(C)拘票,應由法官簽名(X;同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D)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O;情況意急迫+五盤共逃)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逕行拘提事由) [五串居逃]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 (拘提-拘票)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逕行拘提) [五盤共逃]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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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494
相關: 偵查中的案件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的案件則由審判長、受命法官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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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11
刑訴 第88-1條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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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161
2F__傳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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