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辯護人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配偶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得反於本人之意思
(B)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二人
(C)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自行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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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51), C(3275), D(103), E(0) #798345

詳解 (共 8 筆)

#1051157

28        B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29        D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30        C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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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745
補充:"獨立"27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
(共 2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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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939
稱獨立上訴,乃指不問被告意思,獨立上訴權人可以自由提起上訴。縱被告捨棄或撤回,亦不影響獨立上訴權人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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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628
獨立就是指不用理會本人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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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156
A.>>第27條得獨立為被告...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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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271

(A)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配偶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得反於本人之意思(X;不受本人意思拘束)
(B)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二人(X;3人)
(C)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O)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自行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X;非律師之辯護人須經審判長同意)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辯護人之選任)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
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辯護人-人數限制)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人。

刑事訴訟法 第 30 條 (辯護人-選任程序)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 29 條 (辯護人-資格)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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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815
可以選非律師作為辯護人,但是需經審判長同...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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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830
速解:
關於辯護人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配偶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得反於本人之意思
家屬 血親  家長 得獨立選任 
(B)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二人
三人
(C)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D)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自行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非律師應經審判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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