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所為之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B)不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而得被告同意之情形,原告得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C)於因情事變更而有以他項聲明代替原聲明之必要,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為之
(D)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仍須得被告之同意,原告始能於第一審變更或追加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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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 B(141), C(215), D(2104), E(0) #798324
統計: A(530), B(141), C(215), D(2104), E(0) #798324
詳解 (共 7 筆)
#1045054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B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D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A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C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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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24
(A)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對的
(B)不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而得被告同意之情形,原告得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對的
(C)於因情事變更而有以他項聲明代替原聲明之必要,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為之 →對的
(D)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仍須得被告之同意,原告始能於第一審變更或追加其請求→不用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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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969
(A)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O)
(B)不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而得被告同意之情形,原告得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O;有「被告同意」即可)
(C)於因情事變更而有以他項聲明代替原聲明之必要,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為之(O)
(D)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仍須得被告之同意,原告始能於第一審變更或追加其請求(X;無須得被告之同意)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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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228
寫不需要好像比較對一點,二到七款不需要被告同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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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376
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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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372
乾脆說要得法院同意好了,注意這種枝微末節做啥,2-6款看條文也可以推出那本來就不用得被告同意。
基礎事實同一,那本來就是我的權利,但是何謂同一,爭議很大啊!!!
擴張可能法院印象不好,減縮總行了吧。
情事變更?法院斟酌之。
對其他人必須合一確定?基於擴大紛爭一次解決性,本來就要的,不然第三人另外起訴,麻煩。
某法律之成立與否為該訴訟的依據?這是中間確認之訴,本來就能提,原告可以提,只是被告提就叫反訴了,有既判力的。(反而叫中間判決的沒有既判力,欸~~~)
另外啊,446條的規定不包含第七款,謝謝。
失之毫釐,謬以千里。
基礎事實同一,那本來就是我的權利,但是何謂同一,爭議很大啊!!!
擴張可能法院印象不好,減縮總行了吧。
情事變更?法院斟酌之。
對其他人必須合一確定?基於擴大紛爭一次解決性,本來就要的,不然第三人另外起訴,麻煩。
某法律之成立與否為該訴訟的依據?這是中間確認之訴,本來就能提,原告可以提,只是被告提就叫反訴了,有既判力的。(反而叫中間判決的沒有既判力,欸~~~)
另外啊,446條的規定不包含第七款,謝謝。
失之毫釐,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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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990
後面哪一條有寫明 二 到 六 款不用得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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