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適用實體法錯誤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自為判決
(B)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重大瑕疵,有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而兩造不同意就該事件由第二審法院裁判, 第二審法院仍可自為判決
(C)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重大瑕疵,有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但兩造同意就該事件由第二審法院裁判,第二審法院應自為判決
(D)不論在任何情形,第二審法院均應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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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212), C(2636), D(132), E(0) #798326

詳解 (共 7 筆)

#1045059
民訴第 451 條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 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 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BC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 經廢棄。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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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697

實體法 :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 : 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適用實體法錯誤 =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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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973

(A)第一審法院適用實體法錯誤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自為判決(X;得自為判決)
(B)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重大瑕疵,有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而兩造不同意就該事件由第二審法院裁判, 第二審法院仍可自為判決(X;不可自為判決。應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C)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重大瑕疵,有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但兩造同意就該事件由第二審法院裁判,第二審法院應自為判決(O)
(D)不論在任何情形,第二審法院均應自為判決(X;亦得發回原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450 條 (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為判決)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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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139
第一審法院適用實體法錯誤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自為判決 ..應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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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665
自為決定判決:判決中一面撤銷原處分及原決定,一面自為決定。 

 451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如兩造合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即自為判決。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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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127
A是第一審適用實體法錯誤時,該項第二審提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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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258
第 451 條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
(共 1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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