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乙、丙對丁連帶負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債務,內部分擔額均等。債權人丁向甲免除債務 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後,此時乙及丙對丁負擔多少金額之債務?
(A)30萬元
(B)40萬元
(C)50萬元
(D)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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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18), C(9), D(1266), E(0) #2573329
統計: A(210), B(18), C(9), D(1266), E(0) #2573329
詳解 (共 4 筆)
#4978663
民法第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乙丙對丁負90-30=60萬之連帶責任
民法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60/2(乙丙兩個人)=30】,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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