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護照條例規定之申請項目: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 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屬於下列何者?
(A)眷屬
(B)親屬
(C)依親對象
(D)國民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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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0), B(223), C(158), D(0), E(0) #205233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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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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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照:
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眷屬:


指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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