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憲法對此未明文禁止,然副總統職位與行政院院長職位並不相容,故不 允許
(B)憲法對此未明文禁止,依此更可貫徹總統的施政意志而屬允許
(C)憲法對此未明文規範,由總統依其人事任用權而決定
(D)憲法對此未明文規範,然副總統如兼任行政院院長,有減損繼任「雙重 保險機制」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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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8), B(70), C(164), D(2312), E(0) #2910494
統計: A(788), B(70), C(164), D(2312), E(0) #2910494
詳解 (共 10 筆)
#5453808
J419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憲法並未明文禁止,兩者職務亦非顯不先容
僅在繼任或代行時可能會出現衝突(但大法規未解釋是否兩者可以
兼任)。
僅在繼任或代行時可能會出現衝突(但大法規未解釋是否兩者可以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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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解釋文: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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