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不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表意自由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
(B)不表意自由未影響他人權利,應受絕對保障
(C)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等客觀產品資訊,並未限制菸商 之不表意自由
(D)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並未強迫加害人透露自己想法,故未限制 其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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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1), B(358), C(386), D(193), E(0) #2910496
統計: A(2461), B(358), C(386), D(193), E(0) #2910496
詳解 (共 8 筆)
#5453818
D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120
2
#5576867
(A)#656理由書節錄
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 。
(B)應受相對保障
#577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C)#577解釋文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D)<111年憲判字第2號>
強制道歉係限制人民不顧自己之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個人是否願意誠摯向他人認錯及道歉,實與個人內心之信念與價值有關。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強制道歉除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之思想自由。
100
0
#5495237
(C)J577 尼古丁的標示:
1.涉及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2.合憲,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
C13 人民言論自由
C23 比例原則
23
0
#5818381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國家法律如強制人民表達主觀意見或陳述客觀事實,係干預人民之是否表意及如何表意,而屬對於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會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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