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比例代表席次之相關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就立法委員選舉採行並立制,是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 黨多元性,與國民主權原則無違
(B)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席次, 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
(C)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不會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 比出現差異,更不會造成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D)政黨門檻規定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並未變動選舉 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統計: A(356), B(520), C(2279), D(350), E(0) #2910501
詳解 (共 6 筆)
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21 號解釋,宣告上開各規定未違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
理由(五)所設 5﹪政黨門檻雖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現象,惟目的在避免
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況觀近年
選舉結果,並未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可能,是無損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
本原則,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未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原址:
https://www2.judicial.gov.tw/FYDownload/uploadfile/C100/721%E6%A1%88%E6%83%85%E6%91%98%E8%A6%81.pdf
(C) 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不會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出現差異,更不會造成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J721理由書(節錄) 註:(A)(B)(C)(D)選項皆可於下述理由書內容找到,在此只標明選項(C)。
...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其他選舉制度(例如聯立制)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
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A),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其他選舉制度(例如聯立制)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B、C),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D),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