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不得共同適用之限制?①自用住宅已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重購 自用住宅退稅 ②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④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租金支出
(A)僅④
(B)①④
(C)②③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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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44), C(21), D(23), E(0) #282274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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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得稅法17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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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535
所得稅法§第 17-2 條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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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903
所得稅法§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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